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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跨國賣家在申報出口退稅的時候,常常會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而導致退稅駁回,今天總結了5大問題,給大家避坑排雷。
大家知道FOB只是離岸價,出口企業不承擔國際物流的成本。但許多跨國賣家以FOB價報關,但帳上又有國際物流費,然後覺得既然物流商給開了發票,拿來做帳還能降低企業利潤。這種情況下,如果稅局不深究,可能只是讓你把國際物流費從成本上踢除,這只會導致企業利潤變高需要多交稅;但假設稅局深究起來,你就得好好想想,怎麼解釋自己只收了FOB報關的收入,卻要承擔國際運輸費用,這麼做「虧本」買賣,業務是否真實?是傳統外貿還是跨國電商企業?電商收入確認在哪裡,利潤在哪裡?如果你是規劃了香港公司作為境外的銷售主體,國內公司僅是作為供應鏈公司,給香港公司供貨;出口報關時選擇FOB報關,那麼國際運輸費必須由香港公司支付,而不是國內的出口公司支付。
大部分跨國電商賣家通常是直接把貨丟給貨代公司,由貨代公司一條龍全部搞定。為了少繳稅,部分貨代公司會把境內費用、國際運輸費用一起開給出口企業,開的是0稅率或免稅發票。但根據增值稅的規定,只有國際運輸及代理費才享有免稅,國內段的是不享有免稅的,因此,賣家要申請出口退稅,一定提前和貨代公司溝通,國內段發票和國際段運輸發票一定要區分開來。其次,現在稅局會要求所開發票,必須詳細顯示各費用名稱,如代理運費、代理報關服務費、代理雜費等;但實際貨代基本上都是一起把代理費開成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費,這個企業在拿到發票的時候也要注意檢查。
這個要結合報關方式來看,如果你是走9810出口報關,貨直接運到亞馬遜的FBA倉,錢也是直接透過電商平台綁定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回到國內出口公司,這樣你境外收貨人填亞馬遜沒問題。但假設你是規劃了香港公司作為境外的銷售主體,走0110出口報的關,這個時候境外收貨人建議填香港公司;因為假設你境外收貨人填亞馬遜,這就和你的業務流和資金流對不上,會影響你後期的退稅。
這個問題在跨國電商中很常見,因為許多跨國電商都是散裝貨,為了節省物流成本,通常會選擇把貨交給貨代公司,和其他賣家的貨一起拼櫃出口。出口退稅文件規定:備案單證內的報關單與提單上的商品名稱、數量、重量要相符。目前,跨國出口的企業走海運居多,市場上的提單分2種:一種是由船公司出具的船東提單,另一種則是由貨代出具分提單。一般情況下,退稅需要提供船東提單。但在實際中,因為船公司只接受整箱貨物的訂艙,而不直接接受拼箱貨的訂艙,只有透過貨代公司將拼箱貨拼整後才能向船公司訂艙。對於拼箱貨,船公司只簽發一套船東提單給到貨代,而貨代為了商業保密一般不會提供船東提單,多數是貨代自己自製的分提單。那賣家朋友該怎麼去應對呢?
(1)要求貨代公司「分票報關「
例如一個櫃子有3個客戶的貨,出一份提單,這就是“合票出單”,3家公司都有進出口經營權,都需要申請出口退稅,報關抬頭不一樣,那麼就需要分開報關,各退各的稅,「合票出單,分票報關」是海關允許的。
(2)確保貨物提單和報關單出口資訊的一致
不論是船東提單還是貨代提單,提單上的發貨人、貨物品名、數量、規格、運輸方式、目的港、提運單號等內容,都必須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內容相符。若發現資訊有誤或缺失,需及時聯絡報關行或相關部門進行更正。(3)船東提單(總提單)+貨代分提單
若貨代能配合情況下,盡可能拿到船東(總)提單複印件,總提單顯示其中一家出口企業為發貨人,而另幾家拿到的總提單複印件作為佐證,這種情況下雖然提單上的出貨人沒顯示自己公司的名字,但只要各自出口的貨物在提單上,仍可以退稅。
報關單上有3個單位,我們進項發票上只要對應其中一個就可以了。只是你在報稅過程中,怎麼換算的問題,有的是噸,有的是公斤,有的是個,有的是台。根據《國稅局關於<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>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)第二條第五項規定:「2013年5月1日以後報關出口的貨物(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),除下款規定以外,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(免)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、第二計量單位,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,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,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,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(免)稅。